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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6〕32号
2006-03-0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国税所函〔2006〕32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效力范围: 有效法规

发文时间: 2006-03-06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国税机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4〕62号)所附成员企业名单实施就地管理,不在名单内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电信集团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分公司各盟市级的所属成员企业都具备独立核算条件,必须在所在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季、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监督检查,对没有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和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成员企业从2006年第一季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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